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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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民國 75 年 02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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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請求墊償工資,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
  查機構派員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及其他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十五日。

現行法規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勞工請求墊償,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
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