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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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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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保局取得工資債權後,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
  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者。

現行法規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
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
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