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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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民國 37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第 1 條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辨理職工
福利事業。

現行法規

職工福利金條例(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
職工福利事業。
前項規定所稱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由主管官署衡酌企業之種類及規模另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