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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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民國 32 年 01 月 26 日修正)

第 5 條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
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有工會代表參加,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定之。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現行法規

職工福利金條例(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
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