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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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勞工,其雇主、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申請投保時
,除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外,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下列相關證件影本:
一、工廠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礦場應檢附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三、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應檢附登記證書。
四、交通事業應檢附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應檢附事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
    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其他各業應檢附執業證照或相關登記、核定或備查證明文件。
投保單位無法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
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

現行法規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勞工,其雇主、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申請投保時
,除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
統辦理投保手續者外,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發之下列相關證件影本:
一、工廠:工廠有關登記證明文件。
二、礦場: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三、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登記證書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四、交通事業: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事業執照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
    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其他各業應檢附執業證照或有關登記、核定或備查證明文件。
投保單位無法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
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