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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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35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現行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