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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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民國 83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第 136 條
雇主對於鋼構建築臨時性構台之舖設,應依左列規定:
一  用於放置起重機或其他機具之臨時性構台,應依預期荷重設計木板或
    座鈑,並應緊密舖設防止移動。    
二  不適於舖設臨時性構台之鋼構建築,且未使用施工架而落差超過二層
    樓或七.五公尺以上時,應張設防護網,其下方應具有足夠淨空,以
    防彈動下沈時撞及下面之結構物。
三  以地面之起重機從事鋼構組配之高處作業時,如勞工於其上方從事熔
    接、焊接、上螺絲等併接或上漆作業,其鋼樑正下方二層樓或七.五
    公尺高度內,應安裝密實之舖板。

現行法規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雇主以鋼管施工架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鋼管架間,應設置交叉斜撐材。
二、於最上層及每隔五層以內,模板支撐之側面、架面及每隔五架以內之
    交叉斜撐材面方向,應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
    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三、於最上層及每隔五層以內,模板支撐之架面方向之二端及每隔五架以
    內之交叉斜撐材面方向,應設置水平繫條或橫架。
四、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
五、支撐底部應以可調型基腳座鈑調整在同一水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