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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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民國 92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 35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  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  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  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法規

就業服務法(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