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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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第 48-1 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
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
講習之證明文件。
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法規

就業服務法(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
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
講習之證明文件。
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