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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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13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
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現行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
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