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 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 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