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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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現行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
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
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