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第 2 條
勞工保險基金對於被保險人之紓困貸款,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保險人
)辦理。貸款業務由保險人指定金融機構辦理。

現行法規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本辦法所稱之貸款,指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運用勞工
保險基金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
本辦法所稱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指於貸款契約期間內未依約定還本繳息
、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或遇有貸款視為全部到期者。
本貸款得由保險人委託金融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