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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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第 4 條
被保險人請領前條第二項以外之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之
保險給付金額百分之五十辦理抵銷,至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
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抵銷。

現行法規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被保險人請領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
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
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