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請領前條第二項以外之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之 保險給付金額百分之五十辦理抵銷,至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 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抵銷。
被保險人請領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 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 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