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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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31 條
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
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現行法規

就業保險法(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
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