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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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雇主之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其所聘僱之外
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
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原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轉換登記。但外國人依本法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規定安置者,不在此
限。

現行法規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雇主之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其所聘僱之外
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
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原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轉換登記。但外國人依本法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規定安置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