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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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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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推介:
 (一) 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及辦理求職登記日前
      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為優先。
 (二) 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長期失業者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對象為限
      ,並以辦理求職登記日前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為優先。
 (三) 以未曾參加過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多元就
      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業給付之
      失業者為優先。

現行法規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推介:
(一)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
(二)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對象為限。
(三)以未曾參加過本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
      業給付之失業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