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推介: (一) 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及辦理求職登記日前 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為優先。 (二) 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長期失業者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對象為限 ,並以辦理求職登記日前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為優先。 (三) 以未曾參加過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多元就 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業給付之 失業者為優先。
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推介: (一)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 (二)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對象為限。 (三)以未曾參加過本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 業給付之失業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