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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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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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間團體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為累積過去計畫訓練
    成果及執行經驗,如獲審查會通過得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
    其名額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用人名額之半數 (例如核定十個名額,則最
    多五個名額可延用前一計畫進用人員) ,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
    名單,應送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對其資格。

現行法規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十、民間團體累積過去計畫訓練成果及執行經驗,而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
    畫之相同申請案,獲審查會通過得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其
    名額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用人名額之半數,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
    名單,應送請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對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