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民間團體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為累積過去計畫訓練 成果及執行經驗,如獲審查會通過得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 其名額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用人名額之半數 (例如核定十個名額,則最 多五個名額可延用前一計畫進用人員) ,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 名單,應送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對其資格。
十、民間團體累積過去計畫訓練成果及執行經驗,而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 畫之相同申請案,獲審查會通過得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其 名額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用人名額之半數,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 名單,應送請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對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