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指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 性能力評估、增進或恢復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之醫 療機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