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貳、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就業獎助津貼
<pre>七十四、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符合待業生活津貼請領條件者,於待業生活
津貼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再就業連續滿三十日,於受僱同
一雇主之就業期間得領取就業獎助津貼。</pre>
<pre>七十五、失業勞工符合前點再就業期間之規定,於受僱連續每滿三十日之
翌日起十五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
業獎助津貼:
(一)就業獎助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二)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