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拾貳、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就業獎助津貼

七十四、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符合待業生活津貼請領條件者,於待業生活
        津貼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再就業連續滿三十日,於受僱同
        一雇主之就業期間得領取就業獎助津貼。
七十五、失業勞工符合前點再就業期間之規定,於受僱連續每滿三十日之
        翌日起十五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
        業獎助津貼:
    (一)就業獎助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二)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