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冷凍機器
<pre>冷凍機器之冷媒設備 (除一日之冷凍能力未滿二十公噸者外) 所使用之容
器 (除與泵或壓縮機相關者外;以下於本章中簡稱為容器。) ,其材料應
因應該容器之設計壓力 (謂該容器可使用之最高壓力而設計之壓力。) 、
設計溫度 (謂該容器可使用之最高或最低之溫度而設計之溫度。) 等,採
用適當之材料,且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實施之超音波探傷檢查合格者。</pre>
<pre>容器之胴板、端板、蓋板或管板之厚度,應適應該容器之設計壓力、形狀
及尺寸、材料種類、熔接接頭之有無或熔接接頭之效率等。</pre>
<pre>容器之熔接,應適應接頭之種類,以適當方法實施。</pre>
<pre>容器之熔接部 (謂熔著金屬部分及承受熔接之熱影響而致材質產生變化之
母材部分。以下均同。) ,應具有與母材同等以上之強度。</pre>
<pre>在容器之胴板、端板或蓋板開啟之孔,應適應其板厚、孔徑等,必要時應
以補強材補強。</pre>
<pre>容器之熔接部應消除應力。但依母材之材質或厚度、熔接方法、預熱溫度
等,被認無須實施消除應力者,不在此限。</pre>
<pre>容器之實施對頭熔接之熔接部,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實施接頭拉伸試驗
、自由彎曲試驗、側面彎曲試驗、反面彎曲試驗及衝擊試驗合格者。</pre>
<pre>使用對頭熔接之熔接部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應對其全長依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之方法實施放射線檢查。</pre>
<pre>前條規定熔接部以外之對頭熔接部,應以同一熔接方法及同一條件之每一
熔接部,就其全長之百分之二十以上長度實施前條規定之放射線檢查。但
設計上被認無須實施放射線檢查或僅自其外面承受壓力之熔接部,不在此
限。</pre>
<pre>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容器之熔接部,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超音波探傷
檢查合格。</pre>
<pre>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容器之熔接部,應就其全長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
法就其全長實施磁粉探傷試驗合格。</pre>
<pre>前條之熔接部及耐蝕、耐熱合金及其他可因熔接而易生缺陷之金屬為母材
之熔接部者中,被認實施磁粉探傷試驗為困難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
定實施浸透探傷試驗。</pre>
<pre>冷凍機器應就冷媒設備以設計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其配管以外
之部分,應以設計壓力一.五倍以上之壓力實施耐壓試驗。</pre>
<pre>冷凍機器之冷媒設備,應具有可防止振動、衝擊、腐蝕等致使冷媒氣體外
洩者。</pre>
<pre>冷凍機器之冷媒設備 (除第一百九十三條至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之容器外。
) 之材料及構造,應適合第二百零五條及前條之規定者。</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