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一 節 材料

移動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 CNS) ,
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
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規定之鋼材。
二、CNS 2473 規定之 SS400 鋼材。
三、CNS 2947 規定之鋼材。
四、CNS 4269 規定之鋼材。
五、CNS 4435 規定之 STK400、STK490、或 STK540 鋼材。
六、CNS4437、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鋼材。
七、CNS 7141 規定之鋼材。
八、CNS 11109、規定之鋼材。
九、CNS 13812、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駕駛室、護圍、覆罩、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
非供支撐吊升荷物部分等。
結構部分鋼材計算應使用之常數如下:
┌──────────────────────┬───────┐
│常            數            種            類│數          值│
├──────────────────────┼───────┤
│縱彈性係數 E (Modulus of elasticity)  單位:│206,000       │
│牛頓/平方公厘 (公斤/平方公分)             │ (2,100,000)  │
├──────────────────────┼───────┤
│剪彈性係數 G (Shear modulus of elasticity)  │79,000        │
│單位:牛頓/平方公厘 (公斤/平方公分)       │ (810,000)    │
├──────────────────────┼───────┤
│蒲松氏比ν (Poisson’s ratio )              │0.3           │
├──────────────────────┼───────┤
│線膨脹係數α (Coefficients of thermal expan-│0.000012      │
│sion) 單位:℃ (-1次方)                     │              │
├──────────────────────┼───────┤
│比重γ (Specific gravity)                   │7.85          │
└──────────────────────┴───────┘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
力、容許抗拉彎曲應力、容許抗壓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
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σa

      σa
σca=──
      1.15

σbat =σa
        σa
σbac =───
        1.15
    σ3
τ=──
    √3

σda=1.42σa

式中σa 、σta、σca、σbat 、σbac 、τ  及 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
值:

σa :取下列任一較小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除以 1.5。單位:牛頓/平方公厘 (公斤/平
        方公分) ,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 1.8。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 :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 :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
計算:

λ<20  時,σk=σca
                       1
20≦λ≦200 時,σk =─σca
                      ω
式中之λ、σk、σca 及 ω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λ:有效細長比。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ω:挫曲係數,依附表一規定。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
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 (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 乘以下表之焊
接效率所得之值。
┌────┬─────────┬───────────────┐
│焊接方式│  鋼  材  種  類  │      焊    接    效    率    │
│        │                  ├───┬───┬───┬───┤
│        │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
│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
├────┼─────────┼───┼───┼───┼───┤
│對接焊接│        A        │  0.84│ 0.945│  0.84│  0.84│
│        ├─────────┼───┼───┼───┼───┤
│        │        B        │  0.80│  0.90│  0.80│  0.80│
├────┼─────────┼───┼───┼───┼───┤
│填角焊接│        A        │  0.84│  0.84│     -│  0.84│
│        ├─────────┼───┼───┼───┼───┤
│        │        B        │  0.80│  0.80│     -│  0.80│
├────┴─────────┴───┴───┴───┴───┤
│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如下:                          │
│1.符號A:為 CNS 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269  規定之鋼材、CNS │
│  4435  規定之 STK 490  鋼材、CNS 4437  規定之18種鋼材、CNS │
│  7141  規定之 STKR 490 鋼材、CNS 11109、 規定之鋼材 CNS 138│
│  12  規定之 SN400B、SN400C、SN490B、SN490C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
│  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焊接性者。          │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
└──────────────────────────────┘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
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
值 (即焊接效率取一‧○) 。
一、依 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
    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
    二分之一以下。
┌────────────────┬─────────────┐
│母材厚度 (公厘)                 │補強層高度 (公厘)         │
├────────────────┼─────────────┤
│ 12 以下                        │    1.5                   │
├────────────────┼─────────────┤
│超過 12,25 以下                │    2.5                   │
├────────────────┼─────────────┤
│超過 25 者                      │    3.0                   │
└────────────────┴─────────────┘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與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
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
此限。
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
之容許應力值,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
下。
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
,應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下。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荷重組合
時,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

   第 三 節 荷重

結構部分承載之荷重種類如下:
一、垂直動荷重。
二、垂直靜荷重。
三、水平動荷重。
四、風荷重。
水平動荷重為相當於水平移動部分之自重及額定荷重各百分之五之荷重,
同時作用於水平方向計算之值。
除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

W=qCA

式中之 W、q、C  及 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 :風荷重。單位:牛頓。
q :速度壓。單位:牛頓/平方公尺。
C :風力係數。
A :受風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前項之速度壓應依下式計算:

      4
q=83 √h

式中之 h  為自地面起算之受風面高度值 (公尺) 。但高度未滿十六公尺
者,以十六計。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
┌─────────────────────────┬────┐
│受風面之種類                                      │風力係數│
├──────────┬──────────────┼────┤
│平面桁架 (鋼管製平面│W1:未滿 0.1                │  2.0   │
│桁架除外) 構成之面  ├──────────────┼────┤
│                    │W1:0.1 以上,未滿 0.3      │  1.8   │
│                    ├──────────────┼────┤
│                    │W1:0.3 以上,未滿 0.9      │  1.6   │
│                    ├──────────────┼────┤
│                    │W1:0.9 以上                │  2.0   │
├──────────┼──────────────┼────┤
│平板構成之面        │W2:未滿 5                  │  1.2   │
│                    ├──────────────┼────┤
│                    │W2:5 以上,未滿 10         │  1.3   │
│                    ├──────────────┼────┤
│                    │W2:10以上,未滿 15         │  1.4   │
│                    ├──────────────┼────┤
│                    │W2:15以上,未滿 25         │  1.6   │
│                    ├──────────────┼────┤
│                    │W2:25以上,未滿 50         │  1.7   │
│                    ├──────────────┼────┤
│                    │W2:50以上,未滿 100        │  1.8   │
│                    ├──────────────┼────┤
│                    │W2:100 以上                │  1.9   │
├──────────┼──────────────┼────┤
│圓筒面或鋼管製之平面│W3:未滿 3                  │  1.2   │
│桁架構成之面        ├──────────────┼────┤
│                    │W3:3 以上                  │  0.7   │
├──────────┴──────────────┴────┤
│備註:表中 W1、W2 及 W3 分別表示如下:                      │
│1.W1:充實率,係指實際擋風面積與該受風面 (係指迎風之受風面,│
│  以下均同) 面積之比值。                                    │
│2.W2:係指受風面長邊長度與同一受風面短邊長度之比值。        │
│3.W3:係指圓筒面或鋼管外徑 (公尺) 乘以速度壓 (牛頓/平方公尺│
│  ) 之平方根值。圓筒面包括鋼索等。                          │
└──────────────────────────────┘
第一項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直角之投影面積 (以下稱投影面積
) ,其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應依下式計算:

A=A1+Am+An

式中之 A、A1、Am  及 An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A :總受風面積 (平方公尺) 。
A1:第一受風面之投影面積 (平方公尺) 。
Am:第二受風面以後各面與前一面未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之和 (平方公尺)
    。
An:第二受風面以後各面與前一面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乘以對應於各該面依
    附表二所示之減低率,所得面積之和 (平方公尺) 。

   第 四 節 強度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
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垂直靜荷重與靜荷重係數之乘積,垂直動荷重與動荷重係數之乘積,
    二者之綜合應力。
二、垂直靜荷重與靜荷重係數之乘積,垂直動荷重與動荷重係數之乘積,
    水平荷重及風荷重,四者之綜合應力。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靜荷重係數應取一‧一以上,動荷重係數應取一
‧二五以上。
吊鉤之斷裂荷重與所承受之最大荷重比,應為四以上,或依 CNS 5394 規
定辦理。
結構部分應具有充分強度及保持防止板材挫曲、變形等妨礙安全使用之剛
性。

   第 五 節 安定度

除履帶式及水上起重機外,移動式起重機之後方安定度,應依下列規定計
算:
一、伸臂中心線之鉛直面與起重機之行駛方向成直角時,位於伸臂所在側
    支點上之重量,應為起重機重量之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伸臂中心線之鉛直面與起重機之行駛方向一致時,位於伸臂所在側支
    點上之重量,應大於起重機重量之百分之十五與平均輪距和軸距之比
    值之乘積。
履帶式起重機之後方安定度,位於伸臂所在側支點上之重量,應為起重機
重量之百分之十五以上。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後方安定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影響後方安定度之重量,應取最不利安定之狀態。
二、處於無吊升荷物狀態。
三、處於水平且堅固之地面上。
四、具有外伸撐座者,其外伸撐座處於停止使用狀態。但具有自動偵測外
    伸撐座或外伸履帶寬度功能,以及限制迴轉角度或伸臂傾斜角度之安
    全裝置者,得以使用外伸撐座或外伸履帶寬度之狀態計算。
除水上起重機外,移動式起重機之前方安定度值,應為一‧一五以上,並
應依下式計算:

     Wp+Wa+Wo
SF =─────
       Wp+Wa

式中之 SF、Wp、Wa 及 Wo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SF:前方安定度。
Wp:伸臂重量中之前端等價質量 (公噸) 。
Wa:額定荷重與吊具之質量和 (公噸) 。
Wo:安定餘裕荷重 (公噸) 。
前項之前方安定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影響前方安定度之重量,應取最不利安定之狀態。
二、處於水平且堅固之地面上。
水上起重機之安定度,為其處於穩靜水面上,且吊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
時,其翻倒端之乾舷高度應大於○‧三公尺。
除履帶式起重機外,移動式起重機應具有於行駛方向為水平且堅固地面上
,左右方向傾斜三十度時,不致翻倒之左右安定度,並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在無負載狀態下。但燃料、潤滑油、冷卻水等均為滿載,並裝有運轉
    所必需之設備及裝置等。
二、伸臂中心線之鉛直面與起重機行駛方向一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