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第 三 章 導(配)管
<pre>高壓氣體導(配)管,應依左列規定,但裝卸用軟管及低溫用鋁管不在此 限。 一、材料:一切導(配)管均應使用碳鋼管或不&#57388;鋼管或合金鋼管或銅管 ,但乙炔用導(配)管不得使用銅管。其焊接頭或凸緣應使用與導( 配)管同等材質。 二、厚度:導(配)管之厚度不得小於左列各式計算之值: (一)外徑與內徑之比小於一、二者。 PD t=───────+C f 200 ─-p s (二)外徑與內徑之比在一、二以上者。 ┌──── │ f │100─+P D │ s t=─( └────-1)+C 2 &#58143; f 100─-P s t=厚度(mm) p=最高使用壓力(kg/cm&#57454;) D=內徑減去腐蝕容度之數值(mm) f=材料抗拉強度(kg/mm&#57454;) s=安全係數 C=管壁之腐蝕寬容度 (視內容物及材料性質取1.0~1.5 mm之值,但不腐蝕者不在此限) 三、材料強度:其抗拉強度&#57739;為其規格之最小值或降伏點最小值之一點六 倍。 四、安全係數:依左列之規定決定其最小值。 (一)地面架設時與公路或家屋之距離在一○○公尺以上者或地下埋設與 公路或家屋之距離在五○公上者其安全係數為三。 (二)地面架設與公路或家屋之距離在五○公尺以上未滿一○○公尺者或 地下埋設與公路或家屋之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上未滿五十公尺者,其 安全係數為三點五。 (三)地面架設與公路或家屋之距離未滿五十公尺者或地下埋設與公路及 建築物之距離未滿二十公尺者或橫越公路者其安全係數為四。 (四)管線環境改變時,應依新環境計算其厚度,如厚度不足時應降低常 用壓力或換管或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如埋設管設置外殼,地上管 設置防護軌道等。 (五)管內腐蝕容度:腐蝕性氣體所使用之導管於設計時應加導管腐蝕容 度,但管內具有抗蝕襯裡,或使用不腐蝕材料者不在此限。</pre>
<pre>高壓氣體導(配)管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高壓氧體導(配)管得視其經過地區之情況與作業之需要而為空中架 設、地面敷設或地下埋設,並應考慮其整個系統中之應力與安全係數 。 二、導(配)管不得設置於有地塌、山崩或地基下沉之虞之場所,或建築 物基礎下。 三、導(配)管應有防止腐蝕及吸收應力之措施。 四、導(配)管應依國家標準管線安全顏色有關規定辦理。 五、移動、搬運或臨時放置導(配)管應勿損及管體斜面斜角及表面塗裝 。 六、管線應於適當地點設置區間開關。</pre>
<pre>空中架設之導(配)管應依左列規定: 一、廠內導(配)管應依其使用情形、管徑大小與危險程度,保持適當間 隔順序排列。 二、廠內導(配)管應依廠房配置與結構、機械設置與高度、廠內交通運 輸情況而決定其架空高度與平排或立排之方式。 三、廠外導(配)管應依其經過地區之情況,道路交通之頻繁度與危險程 度而選擇其路線與高度。 四、導(配)管之基座與支架應視管內氣體流量所生之震動、管重、風向 、風力與地震及導(配)管之應力而為適當穩固之設計與設置。</pre>
<pre>地面敷設之導(配)管應依左列規定: 一、與地面保持之距離以三公分以上為原則,廠外之地面導(配)管,於 有被碰撞之虞處應設「危險」之紅色警告標誌。 二、視導(配)管使用情形、管徑大小、危險程度與地形狀況,保持適當 間隔作平行整齊排列。 三、導(配)管之基椿及支撐應視氣體流量、管重、地震及管應力等因素 而為適當之固定。 四、導(配)管須穿越鐵路或道路時,應改為高架或地下埋設通過。埋設 於鐵路或道路下之導(配)管,應裝設適當強度之套管以資保護,並 於鐵路或道路兩側之適當地點,分別裝設漏氣檢查裝置。 五、管線應有適當之防護措施。 六、管線應有防止伸縮之設施。</pre>
<pre>地下埋設之導(配)管應依左列規定: 一、導(配)管埋設於地下時,埋設深度應保持六十公分以上之距離;如 須通過交通頻繁地區,其與地面之距離不得小於一二○公分。 若埋設深度無法達到六十公分及一二○公分時,應加裝套管或使用混 凝土板等。 二、穿越鐵路或重要道路之導(配)管,應有適當之補強與減震設施。 三、地下埋設管應有適當之防腐蝕措施。 四、埋設管與家屋之距離不得小於一公尺。 五、埋設管溝之底地若有岩石時,應舖沙層支持管線。 如管線已用混凝土包紮保護者不在此限。 六、埋設管與其他埋設物之間隔不得小於一○公分,並視埋設物之種類與 管徑而作適當之增加。如不能達到上述要求時,應採取其他適當之防 護措施。 七、密接管體一○公分以內,不得填放岩石或堅硬塊狀物。 八、埋設管不得使用絲牙結合。</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