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第 四 章 灌裝
<pre>高壓氣體灌裝場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灌裝場應與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保持八公尺以上之距離,或加設防火牆 ,使迂迴距離在八公尺以上。 二、灌裝場附近八公尺以內之一切可燃性物質如乾草、木材等應切實清除 。 三、灌裝場地面應保持乾燥清潔,不得有任何其他可燃性。 四、灌裝場應保持良好之通風。 五、灌裝場應為不燃性構造,屋頂為不燃性輕質材料。 六、灌裝場如設有多系列者,每系列間應保持一.五公尺以上之距離並應 以厚十二公分高二公尺以上之架強鋼筋混凝土牆隔離之。但乙炔氣體 以外之氣體,其灌裝壓力未滿每平方公分一百公斤者不在此限。</pre>
<pre>高壓氣體鋼瓶之材質與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其材質、構造應分別依其使用目的,符合中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其強度應分別依國家標準之規定,實施耐(水)壓試驗、氣密試驗、 厚度檢驗與熱處理等,並作成紀錄,隨瓶保存。 鋼瓶之耐(水)壓試驗每次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最高使用壓力之三分之 五倍。 如採用套法試驗其永久變形率大於百分之十,或採用變態容積法試驗 其永久變形於百分之六者均應廢棄。或無法查出鋼瓶使用年限者其永 久變形率在百分之六以下為合格。 三、鋼瓶頸部應依左列規定標刻標記: (一)製造廠名及其編號。 (二)內容積。 (三)氣體種類。 (四)空瓶重。 (五)試驗壓力及試壓日期。 (六)最大使用壓力及設計壓力。 (七)檢驗機關及檢驗日期。 四、可燃性氣體及有毒性氣體之瓶頭開關,應為反時針方向開啟之開關。 五、鋼瓶之安全設備,其始跳或動作壓力應為(相當)其耐壓試驗壓力之 百分之八十以下,其誤差得為加零減百分之四。 六、舊鋼瓶應依規定實施檢查合格後可灌裝。</pre>
<pre>高壓氣體灌裝前均應依左列規定實施鋼瓶檢查處理。 一、外表檢查: (一)瓶頸標刻是否適於本標準前條第三款之規定顯明清晰,並符合中國 國家標準,且在安全使用範圍內。 (二)鋼瓶之顏色是否適於本標準次條之規定。 (三)局部傷痕超過製造厚度五分之一之鋼瓶(無縫),或深度超過厚度 之一而五分之一以下之傷痕有七處以上之鋼瓶(無縫)或凸處之深 度超過六公厘時均予報廢。 (四)連接在焊接部或焊接部之凹傷深度在六公厘以上或在六公厘以下且 在深度超過凹處平均直徑十分之一均予報廢。 (五)焊接鋼瓶凹傷處不在焊接部,其深度在十公厘以上者應予報廢。 (六)目視檢查如有部分或全部膨脹狀況時應予報廢。 (七)如有污穢或油漆脫落者,應洗滌除&#57388;並加油漆。 二、殘壓及餘氣檢查: (一)瓶內有殘壓者應分析其餘氣、殘留之餘氣應予收入導入廢棄塔處理 之。 (二)瓶內無殘壓者應澈底清洗與檢查。 三、配件檢查: (一)瓶閥、熔塞、安全裝置等是否處於正常狀態。 (二)保護蓋是否完整牢固。 四、瓶重檢查:(適用於耐壓試驗一百公斤/平方公分以上之無縫鋼瓶) 外傷之深度超過鋼瓶製造時厚度之八分之一,而五分之一以內有四個 地方以下之鋼瓶,或凹處之深度五公厘以下之傷有一個時,其質量檢 查時,質量減少率應在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耐壓試驗時其永 久膨脹率應在百分之六以下,而且對所加壓力的膨脹應平均。此外者 應廢棄不用。</pre>
<pre>雇主對於高壓氣體鋼瓶,應依左列規定漆色,並於瓶中央以顯明對比顏色 標明使用氣體名稱: 一、氧氣:黑色。 二、氫氣:紅色。 三、氮氣:黃色。 四、乙炔:褐色。 五、液氯:深黃色。 六、液氨:白色。 七、液化石油氣:灰色。 八、氦氣:灰色。 九、氬氣:銀灰色。 十、二氧化碳:綠色。 十一、笑氣:天藍色。 十二、混合氣:灰色加白線(每種加一種)。 前項顏色應以油漆塗刺,如有脫落應隨時加漆,以保清晰。</pre>
<pre>雇主對於高壓氣體鋼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灌裝。 一、不合本標準規定之鋼瓶。 二、瓶閥、釋壓安全裝置、保護蓋(圈)安全裝置不完全或缺少者。 三、無耐壓試驗及氣密試驗紀錄或紀錄過時者。 四、其瓶頸刻度氣體種類與灌裝氣體不符者。 五、容器之標記或塗色不明確者。</pre>
<pre>高壓氣體之灌裝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不同種類之高壓氣體不得在同一場所灌裝。 二、可燃性氣體灌裝場應與氧氣灌裝場至少保持二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可燃性氣體灌裝場八公尺以內應嚴禁煙火。 四、高壓氣體灌裝應依各氣體之性質在規定壓力之下進行。但最高溫度不 得高於攝氏四十度,最大壓力不得高於容器之最高使用壓力。 五、高壓氣體灌裝應有防止鋼瓶溫度高之措施。 六、可燃性氣體灌裝應有迴流或緊急切斷氣源及人員緊急疏散之設施。 七、灌裝應檢視填充嘴,如沾有油污者不得灌裝。</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