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第 四 章 課程認證稽核

二十三、為確保通過職能導向課程認證之課程品質,本部發展署得於品質
        標章有效期間內,辦理職能導向課程認證稽核作業,辦訓單位應
        予配合。
        本部發展署得依辦訓單位實際課程執行情形評估稽核次數,稽核
        表如附件三。
二十四、辦訓單位對稽核結果有不服者,得於稽核結果公文送達次日起十
        日內,以書面向本部發展署提出申覆,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覆,由本部發展署組成「稽核申覆審議小組」進行申覆審
        議,審議結果以公文通知辦訓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