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四 章 附則

本規則施行前已取得認可之顧問機構,應於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
具備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固定服務營業處所之條件,並依第十三條規
定辦理。
本規則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
六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