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五 章 木馬道及森林道路

雇主使勞工從事運材作業,應避免使用木馬道,如環境關係,必須使用時
,應使木馬於木馬道行駛時,能穩妥且具制動功能,並應準備勾釘、索具
等適用木馬運材之器具,供勞工使用。
雇主使勞工從事木馬運材作業,應於每日作業前,確認下列事項,
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一、木馬道之狀況。
二、備有制動用鋼索之木馬道,其制動用鋼索狀況。
三、制動用鋼索機能。
木馬運材作業,木馬道棧橋使用已超過一個月或颱風豪雨後,須事先派人
確認該棧橋之橋腳、橋樑、銜接及補強等處之耐用狀況,以及橋腳有無浮
動。
雇主對於森林道路設施,依下列規定:
一、應能承受行走車輛機械之荷重。
二、道路沿線橋樑及懸崖、山澗等危險區,應設防止人員或車輛掉落之防
    護設施,如設置有困難時,得以適當標示警告之。
三、應定期維護道路 (包括橋涵等) 狀況,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之
    情況,應予排除。
四、應清除道路兩旁危及交通安全之樹木、樹樁及灌木。
五、路面應維持雨天不致打滑或沉陷。
六、應在道路適當地點開闢避車道,各避車道距離以不超過三百公尺為原
    則。
七、排水系統應維持良好。
八、道路、橋樑應按序編訂號碼,並設標示。
雇主對於森林道路應維護路面平坦,遇有坍方時應即予清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