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手參加競賽服裝應力求整齊清潔,並佩戴選手證及職類編號背(臂)章 ,始得進出競賽場所。
競賽開始十五分鐘後,選手仍未進入競賽場時,以棄權論。
選手應穿著及準備競賽場地規定之安全防護用品始得進入競賽場,另不得 攜帶選手自備工具表規定以外且與試題有關之工具,或預先製妥之零件、 模型、半成品或與試題有關之型尺、型規或特殊工具等。
選手應於規定場地、時間內,熟悉分配使用之機具設備,並清點所發給之 資料及材料,經清點無誤後簽名確認。對於機具、設備及材料如有疑義, 應立即請裁判長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選手入場後,應按已抽得之工作位置,對號就位,並經裁判長宣布開始檢 查設備、材料後,始得作各項檢查。經檢查後如有疑義,應立即請裁判長 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選手不得故意損壞競賽場設備。如有違反,情節重大者,依法處理。
選手於競賽進行中,不得與裁判交談。但對裁判人員之宣布、說明或試題 有疑問、缺頁及其他疑義時,應立即於原位舉手,經裁判人員許可後,由 二名裁判人員共同解答或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競賽時,選手發生違反競賽規則時,經裁判人員二名以上共同認定後,按 其情節輕重,酌予扣分或不予計分。
選手於競賽進行中,須離開競賽場時,應經裁判長准許,並派裁判人員陪 同。離開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並不得扣除離開時間。但選手如為身心障 礙者,得延長五分鐘。
競賽時間截止時,選手應即停止工作。
在競賽過程中,禁止選手相互交談或使用行動電話、呼叫器及其他電子通 訊設備,違反者按其情節酌予扣分。
選手在競賽過程中,整理自帶裝備、工具等時間,不得扣除整理時間。
競賽時遇空襲、停電、設備故障或其他意外事故時,選手應聽候裁判長處 理。
競賽如需次日繼續進行,在當日結束時,選手須將競賽試題、自備工具、 半成品及有關資料,經裁判人員加封後,交場地負責人置於大會指定場所 保管。
選手於競賽完畢時,經裁判長會同大會工作人員將其作品編號加封,並將 大會提供之工具、設備及材料整理交場地負責人後,始可離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