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七 章 搬運
<pre>雇主對於木材運輸所使用之木楔、墊板、綑繩及綑鏈等,依下列規定: 一、應具能承受所負荷強度。 二、綑鏈應為高抗拉強度之鋼鐵或以相等強度之材料鍛造者。 三、木楔應為高強度者,為鋼、硬金屬或堅硬之木料製成。 四、綑鏈有接合、加長或修理之必要時,至少應以鍛造或焊接方式 為之,且其強度至少應與鏈上其他鏈接處具相同之強度。</pre>
<pre>雇主對於載運木材之軌道動力車,其裝載易燃液體超過二百公升者,應使 搭乘人員之車廂與該裝載易燃液體車廂之間,隔離一車廂以上。</pre>
<pre>雇主使勞工將木材裝運於卡車等車輛時,不得將木材三分之一以上之長度 伸置於車外。</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