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八 章 機電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之裝設、配置,除電業法規及有關法令規定外,依下列
規定:
一、在電力線附近從事伐木作業,應有防止倒木撞及電力線之措施。
二、電話線不得架設在電力線上方,應與電力線保持適當間隔。
三、不得在電力線附近焚燒林木。
四、設置於室外露天之電氣設備,應有適當之防蝕及防濕措施。
雇主對於鏈鋸之使用,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在安全平穩之處,由單人操作起動。起動前先關閉電氣開關,空拉
    起動索,確認各部無異常後,始可啟動。
二、不得在加燃料處或溢流燃料時啟動。
三、使用或保養鏈鋸時,不得吸煙。
四、拆除火星塞檢查火花時,應先關閉電氣開關後,拉動起動索排出氣缸
    內可燃性氣體。
五、林地內攜帶鏈鋸移動時,應確實停止引擎。
六、鋸木時不得拆除空氣濾清器及消音器。
雇主對於鋼索夾之使用,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
一、鋼索夾之鞍部,應確實壓著鋼索長端 (張力側) 並鎖緊。
二、鋼索夾之尺寸,應依鋼索直徑大小適當配合。
三、鋼索夾間之間隔,應在鋼索直徑之六倍以上,末端之鋼索夾與
    鋼索繞回部分端之距離,應在鋼索直徑三倍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