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二 章 作業管制

林場從事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組合、解體、變更、維修或以該等設
備從事集材及運材作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雇主應分別選任技術熟
練人員監督作業:
一、原動機之額定輸出在七‧五千瓦或十馬力以上者。
二、柱木間之斜距離合計三百五十公尺以上者。
在強風、濃霧、大雨、大雪、雷電交加及昏暗等惡劣氣候情況下,雇主或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令停止從事造林、伐木、造材、機械集運材、木馬運材
等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雇主為預防危險發生,對於各危險作業,應建立一定信號標準,公告實施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信號標準應在適當明顯場所標示,並做成手冊使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二、對作業人員,應教導其規定之信號標準。
三、每一項作業均應有其特定之信號。
四、開始作業信號須已確認不致危及其他勞工時,方能為之。
五、使用手信號時,必須使各作業人員均能看到時,方能為之。
六、使用音號時,必須使各作業人員平均能清晰聽到時,方能為之。
七、信號手或信號指揮人員於從事指揮時,不得從事其他職務。
八、信號手或信號指揮人員應指定專人擔任。
九、使用之無線電收發信器,應保持情況良好,並定期加以檢查保養。
十、使用無線電收發信器時,應遵守有關電信法令規定,並標示其頻率。
前項危險作業,包括伐木、機械集運材作業之吊放等作業在內。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對於為造林、伐木、造材、集材、運材而從事機械
集運材作業之場所下方,或對於因伐倒木、枯立木、原木等木材易生滾落
、滑動導致勞工危險之地區,應禁止勞工進入。
雇主對於深入山區工作之勞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儘可能避免其單獨一人工作。如必須單獨一人進入山區,應將工作計
    畫告知工作有關人員。
二、在進入山區之前,使其攜帶簡單急救用具、乾糧、蛇藥、指南針、火
    柴、打火機、小刀、手斧及夜間照明用手電筒等必須用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