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八 章 防護具

雇主應於各作業艙碼頭舷側加掛護網,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以防止作業
人員落水。
雇主於從事碼頭裝卸作業時,應依其作業之危害性質,使勞工戴用安全帽
、使用安全帶、穿著反光背心或選用其他必要個人防護具或防護衣物,以
防止作業引起之危害。
雇主於從事處理毒性物質、有害物質、易於飛散物質或有粉塵飛揚等之作
業時,應使勞工佩戴適當防護具、穿著必要防護衣物或使用相關安全裝備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