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捌、進入許可與作業管制

二十五  局限空間作業前,雇主應指定專人檢點該作業場所,依檢點結果
        製作作業場所檢點表。
二十六  進入許可證連同作業場所檢點表,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
        場作業主管簽署後,才可使勞工進入該作業場所工作。對從事該
        作業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製成紀錄保存一年以
        上備查:
        前項進入許可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許可進入之場所。
     (二) 許可進入目的。
     (三) 許可進入時間及期限。
     (四) 許可進入場所濃度測定結果及測定人員簽名。
     (五) 許可進入場所之危害性。
     (六) 登記許可進入人員簽名。
     (七) 現場監視人員簽名。
     (八) 許可場所之能源隔離措施。
     (九) 許可進入人員與外部連繫設備及方法。
     (十) 防護設備及救援設備之準備及使用。
     (十一) 其他維護許可進入人員安全之措施。
二十七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如有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
        熱作,應指定專人確認無危險之虞,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
        或現場作業主管另簽署動火許可證後,始得作業。
二十八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於該作業期間,應採取該設施
        出入口之門或蓋等不致閉鎖之措施。但該門或蓋有易自內部開啟
        之構造或該設施內部設置有通報裝置或警報裝置等與外部有效聯
        絡者,不在此限。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八條、第十二條)
二十九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
        伏特以上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濕潤場所、鋼板上或
        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
        電設備,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路設置適合其
        規格,具有高敏感度,能確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三條)
三十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
      所用之照明燈及工具,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且導線須
      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
三十一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
        間作業時所使用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
        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五十條)
三十二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內部作業時,如作業場所存在甲烷、甲
        苯等可燃性氣體、引火性液體,為防止火災爆炸之發生,局限空
        間內部照明設備應採用防爆型燈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