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五 章 測試作業程序

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
、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梯次或考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各款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全額退
還學、術科測試費用:
一、辦理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不能辦理測試,且另擇期安排
    測試,報檢人仍不能參加測試:准考證或術科測試通知單等相關文件
    。
二、報檢人因天災、事變、職業災害、兵役徵集或點閱(教育)召集,致
    不能參加測試:天災、事變證明、公傷證明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證明、國家兵役徵集或召集令等相關文件。
三、報檢人於測試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
    明書等相關文件。
報檢人於學、術科測試當日,因分娩、懷孕、結婚、重大傷病住院及醫囑
療養期間或三親等內親屬喪葬,致無法參加學、術科測試時,得檢附有關
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學、術科測試費用之二分之一。
同一梯次之同一職類、級別及項目之技能檢定,不得重複報名或應檢。
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
學科測試採筆試或電腦線上之測驗題方式,必要時得採其他方式代替之。
學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及格。
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為原則,不宜採實作方式者,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電腦測試。
二、模擬機具測試。
三、擬真系統測試。
四、筆試非測驗題方式。
五、其他配合科技發展、職類特性之方式。
前項術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或及格與不及格法評定之,採百分法者,以六
十分為及格。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及格標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將術科測試相關資料於測試十四日前通知報檢人。
但術科測試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答案卷(卡)或評審表,於評定後應密封保管,並
自寄發成績通知單之日起保存一年。但於保存期限內提出疑義者,保存五
年。
丙級及單一級技能檢定報檢人員之報名表及證明文件應於受理報名日起保
存一年。但於保存期限內提出疑義者,保存五年。
乙級及甲級技能檢定報檢人員之報名表及證明文件應於受理報名日起保存
五年。
前三項資料由各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自行保管,保管起迄期限,並應列
冊登記。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調閱,並得請其延長保管期間。
凡參與或辦理技能檢定人員,知悉或持有下列事項,應保守秘密,不得徇
私舞弊、洩漏或盜用:
一、學、術科測試試題。
二、術科測試評審標準及評審表。
三、學、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
四、學、術科測試答案卷(含工件作品及評審表)。
五、成績有疑義之測試成績相關資料。
六、題庫命製、監場及監評人員之姓名及相關資料。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預先公開者,不在此限。
應檢人為學科採電腦線上測試或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時,應
檢人不得在原單位應檢。但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僅有一單位時,其監評人員
應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指派非該辦理單位人
員擔任監評及閱卷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