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
力、容許抗拉彎曲應力、容許抗壓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
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σa

      σa
σca=──
      1.15

σbat =σa
        σa
σbac =───
        1.15
    σ3
τ=──
    √3

σda=1.42σa

式中σa 、σta、σca、σbat 、σbac 、τ  及 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
值:

σa :取下列任一較小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除以 1.5。單位:牛頓/平方公厘 (公斤/平
        方公分) ,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 1.8。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 :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 :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
計算:

λ<20  時,σk=σca
                       1
20≦λ≦200 時,σk =─σca
                      ω
式中之λ、σk、σca 及 ω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λ:有效細長比。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ω:挫曲係數,依附表一規定。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
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 (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 乘以下表之焊
接效率所得之值。
┌────┬─────────┬───────────────┐
│焊接方式│  鋼  材  種  類  │      焊    接    效    率    │
│        │                  ├───┬───┬───┬───┤
│        │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
│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
├────┼─────────┼───┼───┼───┼───┤
│對接焊接│        A        │  0.84│ 0.945│  0.84│  0.84│
│        ├─────────┼───┼───┼───┼───┤
│        │        B        │  0.80│  0.90│  0.80│  0.80│
├────┼─────────┼───┼───┼───┼───┤
│填角焊接│        A        │  0.84│  0.84│     -│  0.84│
│        ├─────────┼───┼───┼───┼───┤
│        │        B        │  0.80│  0.80│     -│  0.80│
├────┴─────────┴───┴───┴───┴───┤
│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如下:                          │
│1.符號A:為 CNS 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269  規定之鋼材、CNS │
│  4435  規定之 STK 490  鋼材、CNS 4437  規定之18種鋼材、CNS │
│  7141  規定之 STKR 490 鋼材、CNS 11109、 規定之鋼材 CNS 138│
│  12  規定之 SN400B、SN400C、SN490B、SN490C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
│  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焊接性者。          │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
└──────────────────────────────┘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
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
值 (即焊接效率取一‧○) 。
一、依 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
    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
    二分之一以下。
┌────────────────┬─────────────┐
│母材厚度 (公厘)                 │補強層高度 (公厘)         │
├────────────────┼─────────────┤
│ 12 以下                        │    1.5                   │
├────────────────┼─────────────┤
│超過 12,25 以下                │    2.5                   │
├────────────────┼─────────────┤
│超過 25 者                      │    3.0                   │
└────────────────┴─────────────┘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與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
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
此限。
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
之容許應力值,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
下。
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
,應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下。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荷重組合
時,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