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五 章 預算及決算編審

工會應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
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會
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大會議決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工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
表),應經監事審核,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決議,造具審核意見書
送理事會後,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
前項決算書(表)包括第六條所列之表冊。
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