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第 五 章 支持退休後再就業

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得於其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所定得強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中央主管機關得予
補助。
前二條所定補助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退休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相關資料供查詢,以強化退
休人力再運用,應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並定期更新。
退休人才資料庫之使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