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行業統計分類規定之人力供應業。
人力供應業者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應訂定個人資料檔
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本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規劃。
二、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三、個人資料管理措施。
四、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五、紀錄機制。
人力供應業者訂定前項計畫時,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並定期檢視及配合相
關法令修正本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