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勞動部為促進婦女再就業,配合國內缺工各項措施,運用自主訓練獎
    勵、再就業獎勵及職場支持輔導獎勵等措施,提升勞動力參與率,並
    紓緩國內缺工情形,補充人力供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1.本要點之訂定、修正、解釋及發布等相關事宜。
      2.本要點之政策指導事宜。
      3.其他與本要點相關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
      1.本要點之統籌規劃、推動事項。
      2.本要點之協調及督導。
      3.本要點之申請程序、獎勵核發方式規劃、規定文件及公告事宜。
      4.預算編列及管理。
      5.執行績效之成效檢討。
      6.其他與本要點相關事項。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本部勞發署所屬各分署、分署所屬就業中心(以下簡稱勞發署所屬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本要點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2.本要點獎勵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
      3.參加本要點之婦女就業追蹤。
      4.訪視、申訴案件處理及資料彙整。
      5.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6.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並提供意見及執行成果說明。
      7.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二)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
      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
      1.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宣導、執行、管控、查
        核及申訴處理。
      2.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
        等事項。
      3.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訪視、申訴案件處理及
        資料彙整。
      4.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5.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
        分析,並提供意見及執行成果說明。
      6.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四、適用本要點規定之婦女,為退出勞動市場一百八十日以上者。
    前項退出勞動市場一百八十日以上,依下列規定之日起算:
(一)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次日。
(二)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
      載離職日之次日。
五、本要點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
    學校,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者。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
六、本要點獎勵之範圍如下:
(一)自主訓練獎勵。
(二)再就業獎勵。
(三)職場支持輔導獎勵。

  第 二 章 自主訓練獎勵

七、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
    就業專區或勞發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
(一)自主訓練獎勵申請書及計畫書。
(二)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八、前點自主訓練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資料:姓名、年齡、聯絡方式、最高學歷、專長、工作經歷、
      最近一次退出勞動市場事由、參加目的、規劃自主訓練領域、機構
      及進修課程名稱等。
(二)計畫內容:訓練動機、自主訓練課程規劃與準備(課程時數至少八
      小時以上)、未來就業關聯性及就業規劃、復職期間自我提升規劃
      或求職經驗及其他補充事項。
(三)課程範圍:除勞發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委辦或補助辦理失
      業者職業訓練之相關課程、大專院校之學程、學分或學位課程外,
      以精進及更新婦女原有技能為就業導向之課程。
九、自主訓練獎勵之申請案,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勞發署所屬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如有疑義,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至五人召開會議審查;
    其審查項目及基準如附件。
十、婦女完成審核通過之自主訓練後,應檢附結訓證書或證明、自主訓練
    心得報告及辦理求職登記,並於訓練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審
    核通過之勞發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一次自主訓練獎勵新臺
    幣(以下同)二萬元。
十一、婦女完成自主訓練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
      介或自行就業者,應於就業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申請自主訓練獎
      勵之勞發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二次自主訓練獎勵一萬元
      。
      婦女領取自主訓練獎勵金額,每人最高發給三萬元。
十二、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與下列補助、津貼或獎勵,應擇一適用,
      不得重複:
  (一)充電起飛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二)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三)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四)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之訓練費用補助。
  (五)失業青年職前訓練獎勵要點之學習獎勵金。
  (六)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之訓練費用補助。
  (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之訓練
        費用補助。
  (九)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津貼或獎勵。
十三、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
      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自主訓練課程期間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
        貼。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第 三 章 再就業獎勵

十四、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應向勞發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
      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併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台灣
      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報名參加。
      婦女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專區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報名者,將依求
      職地點派案至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其求
      職登記及申請後,得發給推介卡。
十五、婦女應自領有推介卡之次日起七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以
      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網際網路、親自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送達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上傳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
      未領有推介卡之婦女,自受僱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依前項所定
      方式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十六、婦女於求職登記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受僱,經同一雇主僱用滿三十
      日,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領再就業獎勵: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期間連續滿三十日,且工
        資不低於本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
  (二)勞雇雙方約定前款以外方式之部分工時工作:受僱期間滿三十日
        ,且時薪不得低於本部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每月領取工資合
        計應達本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二分之一以上。
十七、前點婦女受僱期間未滿九十日,自離職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再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自行就業,且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一
      者,仍得申領再就業獎勵。
      前項婦女於離職日之次日起及再受僱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依第十
      五點所定方式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情形。
十八、婦女受僱同一雇主,每滿九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應向原求職登
      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受僱期間再就業獎勵,並應檢附下列文
      件:
  (一)再就業獎勵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工資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經勞發署規定之文件。
      婦女每次申請再就業獎勵,受僱期間未滿九十日者,按受僱期間月
      數,請領再就業獎勵,一個月以三十日計,未滿三十日不予核發。
十九、前三點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依
      法不得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者,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
二十、再就業獎勵,依下列基準核發,最多發給六個月:
  (一)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每月一萬元。
  (二)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五千元。
二十一、受僱之婦女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假
        別及日期請假,致每月工資未達第十六點規定工資基準者,仍得
        於受僱期間領取再就業獎勵。
二十二、婦女受僱於同一雇主,申請再就業獎勵,與下列補助、津貼或獎
        勵,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二)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三)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津貼。
    (四)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津貼或獎勵。
二十三、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
        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領取再就業獎勵期間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津貼或獎勵。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第 四 章 職場支持輔導獎勵

二十四、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台灣就業
        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提出。
二十五、前點所稱職場支持輔導,指雇主於僱用第四點第一項所定婦女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提供下列各款措施:
    (一)工時調整: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者,經勞雇雙方合意,於勞
          動契約內約定彈性調整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或依法約定以
          部分工時職缺僱用。
    (二)其他支持輔導措施之一:
          1.推動職涯發展。
          2.家庭照顧協助措施或補助。
          3.員工支持方案。
          4.在職教育訓練。
          5.專屬教育訓練教材。
          6.心理諮詢或關懷措施。
          7.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之友善協助方案。
二十六、雇主僱用第四點第一項所定婦女,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得請領
        職場支持輔導獎勵:
    (一)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僱用期間連續滿三十日,且工資不
          低於本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
    (二)以前款以外方式之部分工時工作僱用:僱用期間滿三十日,且
          時薪不得低於本部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每月領取工資合計
          應達本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雇主應為所僱用之婦女,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
二十七、雇主僱用同一婦女,應於提供職場支持輔導措施期間滿三十日之
        次日起九十日內,或於婦女離職退保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向辦理
        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並應檢附
        下列文件:
    (一)職場支持輔導獎勵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二)僱用名冊、受僱者之工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請領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加保申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四)提供職場支持輔導措施之佐證資料。
    (五)其他經勞發署規定之文件。
二十八、雇主於第一次申領職場支持輔導獎勵後,仍繼續僱用同一婦女,
        無須依前點規定再提出申請,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查得之投保
        紀錄審核通過後,於僱用期間內,每滿九十日核發職場支持輔導
        獎勵。
二十九、前三點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
        依法不得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者,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
        起算。
三十、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依雇主僱用婦女人數計算,每提供職場支持輔
      導措施滿三十日,每人補助雇主五千元,未滿三十日不予補助;最
      長核發十二個月。
      雇主申領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補助人數,以第一次申請日前最近一
      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
三十一、雇主僱用之婦女,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
        定之假別及日期請假,致每月工資未達第二十六點規定工資基準
        者,仍得於僱用期間領取職場支持輔導獎勵。
三十二、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婦女,申請職場支持輔導費,與下列補助、津
        貼或獎勵,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之職場支持輔導費。
    (二)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津貼或獎勵。
三十三、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
        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僱用之婦女,為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領取期間有與所僱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或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
          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
    (五)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
          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
          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六)未依規定為所僱用婦女,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第 五 章 附則

三十四、婦女或雇主申請本要點之獎勵相關書表,由勞發署另定之。
        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十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要點執行情形,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
        以視訊、電話或實地查核等方式,查對相關資料,申領獎勵之婦
        女或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勞發署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獎勵,並
        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