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405019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要  旨: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回覆卡,可否視為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之求
職紀錄
主    旨: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回覆卡,可否視為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之
          求職紀錄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會職業訓練局案陳就業服務科技客服中心 94 年 8  月 19 日工
              作聯繫單辦理。
          二、就業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30 條規定:「領取失業給付者,應
              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 2  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
              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 7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
              給失業給付。」旨在激勵失業勞工積極尋職。而本法失業給付申請人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為顯示具有繼續工作之意願,會採取多元之
              積極尋職行為。故若申請人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後,依本
              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附就業與否回覆卡,則視其具有工作意願
              之求職行為,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回覆卡,可視為就業保
              險失業再認定之求職紀錄。

附    件:
          ┌──────────┬───────────────────┐
          │一、申請人名稱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地址            │臺北縣新店市寶中路 119  之 1  號 10 樓│
          ├──────────┼───────────────────┤
          │    代表人姓名      │楊基寬                                │
          ├──────────┼───────────────────┤
          │    代表人住 (居) 所│同上                                  │
          ├──────────┼───────────────────┤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求職者履歷資料檔案                    │
          ├──────────┼───────────────────┤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人力仲介之管理                        │
          │    之特定目的      │                                      │
          ├──────────┼───────────────────┤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教育、技術或│
          │                    │其他專業、受僱情形                    │
          ├──────────┼───────────────────┤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  │同上                                  │
          ├──────────┼───────────────────┤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永久                                  │
          │    有期限          │                                      │
          ├──────────┼───────────────────┤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電腦網站、傳真                        │
          │    法              │                                      │
          ├──────────┼───────────────────┤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蒐集個人資料、電腦處理、國內傳遞      │
          │    用範圍          │                                      │
          ├──────────┼───────────────────┤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無                                    │
          │    之直接收受者    │                                      │
          ├──────────┼───────────────────┤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楊基寬                                │
          │    負責人之姓名    │                                      │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