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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3
三、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發現訓練單位違反本規則規定之行政處分案件, 應視違反情節,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處分書稿(如格式一),連同有 關文件依行政程序核定後,通知受處分人。
顯示附件圖表
格式一 (機關全銜)職業安全衛生法裁處書(稿).PDF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2)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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