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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壹、總則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
    作夥伴關係,透過促進地方發展,提升社會福祉之計畫,創造失業者
    在地就業機會,特訂定本方案。
二、計畫類型:
(一)經濟型計畫:民間團體所提具有產業發展前景,而能提供或促進失
      業者就業之計畫。
(二)社會型計畫: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所提為增
      進社會公益,且具有就業促進效益之計畫。
三、本方案補助對象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提案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
    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審查核定,並進用失業者之民間團體或政府
    部門(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一)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非營利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及政黨。
      2.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
        工會。
(二)政府部門: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四、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方案訂定發布及修正。
(二)辦理補助名額、計畫類型、申請及審查期程等相關事項之公告。
(三)組成審查會:審查會審查核定各計畫進用人員、專案經理人、專案
      管理人之人數、比例,與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之補助額度。
(四)政府部門計畫不定期考核及考核異常處理。
五、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任務如下:
(一)本方案作業手冊及相關規定之訂定及修正。
(二)預算編列及籌措。
(三)受理政府部門計畫之申請,審查、計畫管理及經費核撥核銷等工作
      。
(四)受理全國性民間團體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轄區執行之計畫,並指定
      計畫預定執行地點之分區審查會審查。
(五)不定期考核及評鑑。
六、分署任務如下:
(一)推廣本方案。
(二)受理民間團體計畫之申請、召開分區審查會辦理審查及核定、計畫
      推介派工、管理及經費核撥核銷等工作。
(三)民間團體計畫之諮詢輔導。
(四)定期及不定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