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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制定)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之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以衡平各
方權利義務關係,特制定本法。
前項所定權益保障及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四條第五
項、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業務時,由各該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衛
    生、保險、保存外送員相關紀錄、外送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有
    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事項。
二、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
    路交通安全、保存消費者相關紀錄、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
    外送平臺管理之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
    理、保存合作商家相關紀錄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之事項。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管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
    育訓練等事項。
五、金融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金融支付工具交易安全、外送員
    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商品等事項。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服務交易安全事
    項。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
    提供合作商家販賣商品或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提供外送員承接
    之業者。
三、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就有關外送服務提供、
    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
    立之契約。
四、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
    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五、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外送平臺業者對
    合作商家暫時停止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行為。
六、外送服務:指外送員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接受
    其所提供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將之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
    消費者指定地點之行為。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每筆訂單時起,
    至完成該筆訂單時止之期間。
八、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
    ,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九、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業者
    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十、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就有關商品提供、貨
    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十一、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提供運送商品服務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所收
      取之費用。
十二、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後,外送平
      臺業者應給付合作商家之款項。
十三、每筆訂單:指僅包含一個取件地點以及一個送達地點之訂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