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第 二 章 自主訓練獎勵

七、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
    就業專區或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
(一)自主訓練獎勵申請書及計畫書。
(二)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
(四)其他足資證明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資料或切結書。
    婦女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經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前點自主訓練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資料:姓名、年齡、聯絡方式、最高學歷、專長、工作經歷、
      最近一次退出勞動市場事由、參加目的、規劃自主訓練領域、機構
      及進修課程名稱等。
(二)計畫內容:訓練動機、自主訓練課程規劃與準備、未來就業關聯性
      及就業規劃、復職期間自我提升規劃或求職經驗及其他補充事項。
(三)課程範圍:除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委辦或補助辦理失
      業者職業訓練之相關課程、大專院校之學程、學分或學位課程外,
      以精進及更新婦女原有技能為就業導向之課程。
九、自主訓練獎勵之申請案,以書面審查為原則。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如有疑義,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至五人召開會議審查;
    其審查項目及基準如附件。
十、婦女完成審核通過之自主訓練後,應檢附結訓證書或證明、自主訓練
    心得報告、就業規劃及辦理求職登記,並於訓練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向原審核通過之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一次自主訓
    練獎勵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十一、婦女完成自主訓練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
      介或自行就業者,得於就業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申請自主訓練獎
      勵之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二次自主訓練獎勵一萬元
      。
      婦女領取自主訓練獎勵金額,每人最高發給三萬元。
十二、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與下列補助或津貼,應擇一適用,不得重
      複:
  (一)充電起飛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二)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三)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四)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之訓練費用補助。
  (五)失業青年職前訓練獎勵要點之學習獎勵金。
  (六)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之訓練費用補助。
  (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之訓練
        費用補助。
  (九)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十)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十三、自主訓練獎勵之申請期間、獎勵核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發展
      署另行公告之。
十四、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
      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自主訓練課程期間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
        貼。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