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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五 章 車輛機械

   第 三 節 車輛系營建機械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容易上下車;裝有擋風玻璃及窗
    戶者,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並於破裂時,不致產生尖銳碎片。
    擋風玻璃上應置有動力雨刮器。
二、裝置前照燈具。但使用於已設置有作業安全所必要照明設備場所者,
    不在此限。
三、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
四、設置制動裝置,且維持正常運作,並使駕駛離開駕駛座時,確實使用
    該裝置制動。
五、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報裝置,或設置可偵測人員進入作業區域範圍內
    之警示設備。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如作業時有因該機械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勞
工之虞者,應於事先調查該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狀況等,適當決定下列
事項或採必要措施,並將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告知作業勞工:
一、所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種類及性能。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之行經路線。
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作業方法。
四、整理工作場所以預防該等機械之翻倒、翻落。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應就
該作業指定專人負責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監視於機臂,突樑下作業之勞工所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之狀況。
雇主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車輛系營建機
械時,如使用道板、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為防止該車輛系營建機械之
翻倒、翻落等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
二、使用道板時,應使用具有足夠長度、寬度及強度之道板,且應穩固固
    定該道板於適當之斜度。
三、使用填土或臨時架台時,應確認具有足夠寬度、強度,並保持適當之
    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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