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四 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得由代行檢查機構指派代行檢查員實施之具有危險性之
機械或設備檢查,指定期檢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檢查。
依本法第十七條受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為行政機關者,其代行檢查範圍以
所屬事業所有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