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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四 章 試題疑義之處理

應檢人對筆試試題及試題答案 (以下簡稱答案) 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
之次日起七日內提出。
前項期限應於各該考試簡章載明;應檢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截止日期以
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應檢人提出疑義,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或試務辦理單位為之,同一試題以
提出一次為限。其書面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入場證編號、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考試名稱、等級、類科、應試科目及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或檢附佐證資料。
應檢人所提疑義,除有非關試題實質內容之疑義,由主管機關或試務辦理
單位逕行復知應檢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將應檢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原命題委員或試題審查委
    員於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二、將處理意見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檢人。
前項第一款之命題委員或試題審查委員因故無法處理時,得另請其他命題
委員代為處理。
測驗式試題或答案經查明有錯誤或瑕疵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該題一律給分。
二、試題有瑕疵但仍有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者,依更正之答案重新
    評閱。
申論式及其他非測驗式試題經查明有錯誤或瑕疵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或其子題錯誤致無法作答時,該題或該子題不予計分,將其所占
    分數調配至該科目其他各題或該題之其他子題。
二、試題有瑕疵但仍可作答時,依重新擬訂之評閱標準評閱。
應檢人於考試時所提之試題疑義,試務辦理單位應予以記錄,並依前三條
規定程序處理。
應檢人提出疑義之內容,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
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且不得對申論式或其他非測驗式試題要求提供參考
答案。
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檢人應當場提出,由實地考試監評人員依第二十
五條規定處理之。
閱卷委員於閱卷期間對試題提出疑義,其處理程序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二
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