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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
力、容許抗剪應力、容許彎曲壓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
σta=F/1.7
σca=σta
σba=σta
τ=σta /
σda=1.42σta
式中之 F、σta、σca、σba、τ及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F :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單位:牛頓/平方公厘 (公斤/平方公分) ,
      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 1.2。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容許彎曲壓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及其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挫曲應
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λ≦Λ  時
σk=1.7{1-(1-θ)(λ/Λ)2}σca/μ
λ>Λ  時
σk=0.68θσca/(λ/Λ)2
式中之 σk、σca、θ、λ、Λ  及 μ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θ:鋼材為0.6,鋁合金為0.4。
λ:有效細長比。
Λ:界限細長比,依下式計算:
        ┌───
    Λ=│π^2E,式中之π、E  及 F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
        │θF
        ┘
π:圓周率。
E :縱彈性係數。
F :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
    2.抗拉強度除以 1.2。
μ:安全率,依下式計算:
    1.鋼材:
      μ=1.7+0.8(λ/Λ)2
    2.鋁合金材料:
      μ=1.7{0.9+0.6(λ/Λ)} 。但 μ 的數值未超過 1.7  時,
      以 1.7  計。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
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 (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 乘以下表之焊
接效率所得之值。
┌──┬────┬───────────────┐
│    │        │  焊      接      效      率  │
│焊接│鋼材種類├───┬───┬───┬───┤
│方式│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
│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
├──┼────┼───┼───┼───┼───┤
│對接│  A    │0.84  │0.945 │0.84  │0.84  │
├──┼────┼───┼───┼───┼───┤
│焊接│  B    │0.80  │0.90  │0.80  │0.80  │
├──┼────┼───┼───┼───┼───┤
│對接│  A    │0.84  │0.84  │  -  │0.84  │
├──┼────┼───┼───┼───┼───┤
│焊接│  B    │0.80  │0.80  │  -  │0.80  │
├──┴────┴───┴───┴───┴───┤
│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                │
│1.符號A:為 CNS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435  規│
│  定之 STK490 鋼材、CNS 7141  規定之 STKR490  │
│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
│  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
└───────────────────────┘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並符合下列
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
之值 (即焊接效率取一.○) 。
一、依 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
    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
    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
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
限。
┌─────────┬─────────┐
│母材厚度 (公厘)   │補強層高度 (公厘) │
├─────────┼─────────┤
│12  以下          │      1.5         │
├─────────┼─────────┤
│超過 12 至 25 以下│      2.5         │
├─────────┼─────────┤
│超過 25           │      3.0         │
└─────────┴─────────┘
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
之容許應力值,應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
下。
吊籠工作台底板使用鋁合金材枓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依下式計算:
σba=F/1.7,式中之σba 及F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ba:容許彎曲應力。
F:取下列之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
    2.抗拉強度除以 1.2。
工作台底板使用木材時,其纖維方向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為下表規定之
值以下:
┌─────────────┬──────────┐
│木    材    之    種    類│容許彎曲應力值      │
│                          │ (牛頓/平方公厘)   │
├─────────────┼──────────┤
│赤松、黑松、美國松        │ 9.5                │
├─────────────┼──────────┤
│落葉松、羅漢柏、檜、美國檜│ 9.0                │
├─────────────┼──────────┤
│鐵杉、美國鐵杉            │ 8.5                │
├─────────────┼──────────┤
│樅樹、蝦夷松、椴松、紅松、│ 7.5                │
│杉、美國杉、針樅          │                    │
├─────────────┼──────────┤
│橡樹                      │13.0                │
├─────────────┼──────────┤
│栗樹、枹樹、山毛櫸、櫸木  │10.0                │
├─────────────┼──────────┤
│柳安                      │ 8.0                │
├─────────────┼──────────┤
│大花羯布羅香、龍腦香      │11.0                │
└─────────────┴──────────┘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其
容許應力於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條第
三款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