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為確保通過職能導向課程認證之課程品質,本部發展署得於品質 標章有效期間內,辦理職能導向課程認證稽核作業,辦訓單位應 予配合。 本部發展署得依辦訓單位實際課程執行情形評估稽核次數,稽核 表如附件三。
二十四、辦訓單位對稽核結果有不服者,得於稽核結果公文送達次日起十 日內,以書面向本部發展署提出申覆,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覆,由本部發展署組成「稽核申覆審議小組」進行申覆審 議,審議結果以公文通知辦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