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第 四 章 課程認證稽核

二十三、為確保通過職能導向課程認證之課程品質,本部發展署得於品質
        標章有效期間內,辦理職能導向課程認證稽核作業,辦訓單位應
        予配合。
        本部發展署得依辦訓單位實際課程執行情形評估稽核次數,稽核
        表如附件三。
二十四、辦訓單位對稽核結果有不服者,得於稽核結果公文送達次日起十
        日內,以書面向本部發展署提出申覆,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覆,由本部發展署組成「稽核申覆審議小組」進行申覆審
        議,審議結果以公文通知辦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