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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制定)

第 四 章 罰則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
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
    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
    練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或第十
    條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之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
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