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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英
第 五 章 會議
第 22 條
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
第 23 條
本法所定會議通知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 24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由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於設有監事 會之工會,應由監事會決議行使之。